金寨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金征地告〔2025〕第6号
2025年5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新建合肥至武汉高速铁路(六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5〕324号),2025年6月3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合肥至武汉高速铁路(六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自然资管函〔2025〕302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91.6470公顷(2874.70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白塔畈镇楼冲村新庄组、前庄组、膨大圩组、农场组、楼冲组、粉坊组、北庄组、上庄组,桥店村草楼组、方榜组、陡岭组、堂楼组、尾冲组、小圩组、银湾组、长岭组;梅山镇早冲村董庄组、各庄组、合心组、金湾组、下楼组,仙花村郭冲组,三里井村羊角组、上庄组、金山组、光明组、大湾组,红石社区染坊组、上冲组,龙岗社区史河组,小南京村樊楼组、兴田组、金山组、中岭组,清水村北郢组、边塘组、六堰组、河坪组、曹坊组、双河组、堰南组、堰兴组、明楼组,徐冲村水库组、杨楼组、良冲组;全军乡何家湾村何湾组,沙河店村大桥组、大寨组、王河组;桃岭乡高湾村羊庙组;双河镇九龙村瓦屋组、培堂组、新宅组、新屋组、石磊组、松林组,双店村田冲组,大畈村百岭组,河东村新塘组、长冲组、胡边组,河西村黄谷组、五龙组、大竹元组、黄岗组;南溪镇南溪村程河组,吴湾村畈中组、黄榜组,石寨村铁炉组、河东组、月形组,花园村马冲组、千工堰组、东冲组、花园组、六店组、中心组;关庙乡关庙村关庙组、占坪组,大埠口村三河组,胭脂村花寨组;沙河乡梓树村花亭组、椅湾组,罗坪村屈湾组,西河村西河组、朝阳组、后湾组,高牛村店子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91.6470公顷(2874.705亩),其中:农用地177.1974公顷(2657.961亩),含耕地60.4747公顷(907.1205亩)、永久基本农田9.6236公顷(144.354亩);建设用地13.7207公顷(205.8105亩);未利用地0.7289公顷(10.9335亩)。具体现状如下:
1.征收白塔畈镇楼冲村新庄组、前庄组、膨大圩组、农场组、楼冲组、粉坊组、北庄组、上庄组,桥店村草楼组、方榜组、陡岭组、堂楼组、尾冲组、小圩组、银湾组、长岭组集体所有土地29.9897公顷(449.8455亩),其中农用地27.157公顷(407.355亩),含耕地11.6133公顷(174.1995亩)、永久基本农田0.3401公顷(5.1015亩);建设用地2.7469公顷(41.2035亩);未利用地0.0858公顷(1.287亩)。
2.征收梅山镇早冲村董庄组、各庄组、合心组、金湾组、下楼组、仙花村郭冲组,三里井村羊角组、上庄组、金山组、光明组、大湾组,红石社区染坊组、上冲组,龙岗社区史河组,小南京村樊楼组、兴田组、金山组、中岭组,清水村北郢组、边塘组、六堰组、河坪组、曹坊组、双河组、堰南组、堰兴组、明楼组,徐冲村水库组、杨楼组、良冲组集体所有土地58.3024公顷(874.536亩),其中农用地54.8018公顷(822.027亩),含耕地16.241公顷(243.615亩)、永久基本农田0.5121公顷(7.6815亩);建设用地2.9015公顷(43.5225亩);未利用地0.5991公顷(8.9865亩)。
3.征收全军乡何家湾村何湾组,沙河店村大桥组、大寨组、王河组集体所有土地7.1735公顷(107.6025亩),其中农用地6.5789公顷(98.6835亩),含耕地2.4387公顷(36.5805亩)、永久基本农田0.4762公顷(7.143亩);建设用地0.5913公顷(8.8695亩);未利用地0.0033公顷(0.0495亩)。
4.征收桃岭乡高湾村羊庙组集体所有土地0.5573公顷(8.3595亩),其中农用地0.5573公顷(8.3595亩),含耕地0.1447公顷(2.1705亩)、永久基本农田0.0746公顷(1.119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5.征收双河镇九龙村瓦屋组、培堂组、新宅组、新屋组、石磊组、松林组,双店村田冲组,大畈村百岭组,河东村新塘组、长冲组、胡边组,河西村黄谷组、五龙组、大竹元组、黄岗组集体所有土地30.7834公顷(461.751亩),其中农用地27.7376公顷(416.064亩),含耕地10.7945公顷(161.9175亩)、永久基本农田2.3823公顷(35.7345亩);建设用地3.0107公顷(45.1605亩);未利用地0.0351公顷(0.5265亩)。
6.征收南溪镇南溪村程河组,吴湾村畈中组、黄榜组,石寨村铁炉组、河东组、月形组,花园村马冲组、千工堰组、东冲组、花园组、六店组、中心组集体所有土地38.3249公顷(574.8735亩),其中农用地34.5157公顷(517.7355亩),含耕地13.8373公顷(207.5595亩)、永久基本农田3.2012公顷(48.018亩);建设用地3.8092公顷(57.138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7.征收关庙乡关庙村关庙组、占坪组,大埠口村三河组,胭脂村花寨组集体所有土地11.1828公顷(167.742亩),其中农用地10.9905公顷(164.8575亩),含耕地0.8338公顷(12.507亩)、永久基本农田0.1239公顷(1.8585亩);建设用地0.1923公顷(2.884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8.征收沙河乡梓树村花亭组、椅湾组,罗坪村屈湾组,西河村西河组、朝阳组、后湾组,高牛村店子组集体所有土地15.3330 公顷(229.995亩),其中农用地14.8586公顷(222.879亩),含耕地4.5714公顷(68.571亩)、永久基本农田2.5132公顷(37.698亩);建设用地0.4688公顷(7.032亩);未利用地0.0056公顷(0.084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金寨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白塔畈镇、梅山镇、全军乡、桃岭乡、双河镇、南溪镇、关庙乡和沙河乡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合肥至武汉高速铁路 (金寨县段)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金寨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5年6月24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金寨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补偿款之日起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白塔畈镇联系人:郑其一,联系电话:0564-7328005;梅山镇联系人:经伟,联系电话:0564-7061025;全军乡联系人:吕祥春,联系电话:0564-7381001;桃岭乡联系人:杜方旭,联系电话:0564-7766001;双河镇联系人:许建,联系电话:0564-7751001;南溪镇联系人:李峰,联系电话:0564-7720090;关庙乡联系人:陈圣志,联系电话:0564-7601001;沙河乡联系人:陈家明,联系电话:0564-7614001)。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金寨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金寨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8个乡镇,29个村,89个村民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金寨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ahjinzhai.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田拥民,联系方式:0564-7356851。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